作者:医法汇
案情简介
患者吴某因突发性头痛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硬膜下血肿(左侧额颞顶部)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给予营养神经、清脑、预防应激性溃疡、升血小板、对症治疗。入院第7天,吴某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寒战、发热,体温37.5摄氏度。给予盐酸异丙嗪25毫克肌肉注射,持续低流量吸氧。40分钟后,吴某体温升至38.7摄氏度,给予安痛定2毫升肌肉注射,0.9%氯化钠注射液毫升,加地塞米松10毫克静脉滴注,体温逐渐降至36.5摄氏度,输液袋未予留存。3天后吴某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治疗,转科第2天患者病情急剧加重,诊断为吉兰巴雷综合征,转入重症医学科积极抢救治疗,半月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诊断为吉兰巴雷综合征、急性硬膜下血肿、原发性血小板减少、二型呼吸衰竭、右侧气胸、左肺不张、双肺肺炎,感染性休克、急性肾损伤。
诉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为:吴某的输液反应与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医院对吴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1、违背了输液发生发热反应,反应严重者,应立即停止输液,保留剩余溶液和输液器,送检验室做微生物培养,找反应原因之护理学常规;2、住院治疗期间两次口服艾司唑仑,该药“重症肌无力”及年老患者慎用,应属于用药错误;3、病程记录记载“神经内科建议继续行丙种球蛋白冲击,但药房及药库均无药,嘱家属买后继续应用”之表示,说明医方治疗方案未落实,让患者家属买药有悖于医方的职能;4.吉兰巴雷综合征从统计学上死亡者毕竟是少数,从病程记录上,吴某被确诊为吉兰巴雷综合征后进行了抗病原体治疗,血浆置换,静脉滴注丙种球蛋白以及激素冲击等合理治疗,但缺乏广泛利用当前医疗资源共享,行网上会诊等,仅局限于院内相关科室会诊,客观最终未能挽救吴某生命。医方所存在的以上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作用上相当,参与度为同等责任。
法律简析
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并将于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通过的新法重新界定了假药、劣药,并对药品的生产、销售、流通等环节加大了监管力度,加重了对违法者的处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药品管理的重视。药品作为疾病治疗中不可或缺的手段,用药的管理与监督亦需要引起医疗机构的重视,下面就以该案为例,对药品管理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药品的管理,医护人员应当做好药品使用的临床监测。根据《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卫生部年版),临床用药是使用药物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医疗过程,临床用药管理的目的是合理用药。临床医师、药师、护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加强协作,知识互补,共同为患者用药的安全性负责。对医疗机构来讲,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药学部门建设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制定有药物治疗医嘱书写规范与查对制度,加强病区药品的管理,制定病区急救、备用基数药品管理制度。对医护人员来说,临床药师应当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实施与监测,重视临床用药的理论总结和用药实践经验的累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同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本案中,在药房及药库均无药的情况下,医生嘱咐家属自行买药后继续使用,但未进一步落实患者的用药情况,违反了《执业医师法》中关于医师要“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的规定。
第二,要落实好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均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部门报告。对医疗机构来讲,卫生部《医院评审标准(年)的通知》中规定了药物安全监测管理制度也是评选的标准之一,因此该制度的落实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对医务人员来讲,使用药物时不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