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在职职工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现已展开。
2.局全额出资为在职女职工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3.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的所有工会会员如果发生保障内疾病及意外伤害应在七日内联系离退休职工管理处工作人员,联系-,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在职女职工
特殊疾病+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恶性肿瘤及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白山市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被首次发现患有女职工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或会员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计划约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等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职工特殊疾病包括以下7类:
1、原发性卵巢癌
2、原发性子宫癌
3、原发性子宫颈癌
4、原发性输卵管癌
5、原发性阴道癌
6、原发性乳腺癌
7、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未患过任何恶性肿瘤,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白山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参加本计划,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单位女职工数不足人的须%参加.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本计划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会费标准每人每年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会费用于扶助困难职工,互助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领取互助金,所交纳的会费不再退还。
3、在一个互助保障期内职工只能参加一次本计划。
4、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对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待遇。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的会员其保障责任终止。
6、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会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述女职工特殊疾病90天观察期限制。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癌、原发性子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上述5类疾病,可以一次性领取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元,不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2、原发性乳腺癌,申领互助金元。
3、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申领互助金元。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因意外事故及身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按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元。(含一次或多次领取意外互助金及身故金累计不超过30,元)
2、遇意外伤害医疗,符合医保报销内的在一年内最高住院报销00元,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可继续报销(理赔标准按吉林省医保范围内规定:免赔额元给付比例80%核销)
3、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应在七日内报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条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计划保障待遇
(一)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已经或曾经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因酗酒、吸*、艾滋病、滥用药物、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6类重大疾病及1类特殊疾病;
5、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指的原发性恶性肿瘤和原位癌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二)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
2、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4、会员因遭受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5、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6、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事行动、暴动、恐怖计划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计划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计划、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计划期间;
7、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领人
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意外伤害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会员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指定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须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会员患有上述7类疾病的10日内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通知本会以便进行核对。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本会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供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会员的身份证明、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证明。
3、会员申请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金,同时应提供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客观病历;
4、会员申请意外伤害互助金时,同时应提供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申请身故互助金时,受益人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5、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疾病之日起或意外事故发生日起1年内,会员应向本会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本会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7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本计划所指“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白山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在职职工
重大疾病+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患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导致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白山市在职职工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综合互助保障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时;或者首次确诊患有本计划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时,会员可按照本计划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白山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参加本计划,成为本会会员。参加本计划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计划。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会费标准为每人98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计划。
2.本计划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缴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计划,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本计划的单位,新增人员只能在下一年度续缴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在保障期届满前办理续缴手续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6.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应在七日内报案,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重大疾病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重大疾病保障待遇
(1)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本数)首次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
(2)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25类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时,可以领取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首次住院时医院出具完整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互助保障期满前继续交纳会费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90天免责期的限制。
2.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25类:
(1)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①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②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③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④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2)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①原位癌;
②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③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④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⑤甲状腺癌(不包括未分化甲状腺癌及已发生淋巴转移的甲状腺癌);
(4)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6)白血病
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②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8)严重烧、烫伤
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含本数);或者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虽然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②有复合伤、合并伤或化学中*者。③重度吸入性损伤。
(9)瘫痪
指因疾病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计划。
(10)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段以上)全性断离。
(11)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12)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①眼球缺失或摘除;②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③视野半径小于5度。
(1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14)重症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①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②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计划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6)心脏瓣膜移植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分类中的第3,4,5,6型;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具有多种自身抗体的免疫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又称为狼疮性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造成肾功能损伤;须由肾脏病理学检查结果证实或经临床确诊,并符合下列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Ⅱ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或肾病综合征;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其它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等其它系统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
(1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②肝性脑病;
③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④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19)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持续性*疸;
②腹水;
③肝性脑病;
④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横纹肌于计划时易于疲劳无力,颅神经眼外肌最易累及,也可涉及呼吸肌、下肢近端肌群以至全身肌肉;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经药物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
②出现眼睑下垂,或延髓肌受累引起的构音困难、进食呛咳,或由于肌无力累及延髓肌、呼吸肌而致机体呼吸功能不正常的危急状态即肌无力危象;
③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的交替出现,临床接受新斯的明等抗胆碱酯酶药物治疗的病史;
(21)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导致不可逆的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不可逆指运动或感觉功能障碍初次诊断后需持续天以上;
须由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①明确出现因视神经、脑干或脊髓损伤等导致的上述临床症状;
②散在的、多样性的神经损伤;
③上述临床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纪录。
(2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