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症肌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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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4/27 1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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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

答:合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患者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不合规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所产生的费用;没有遵守分级诊疗转诊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异地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

2.设有财*专项经费支持的公共卫生项目,应当如何报销?

答:设有财*专项经费支持的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血吸虫病防治、慢性病防治等公共卫生项目,应当先执行专项补助*策,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再按照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规定给予支付。

3.参保居民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否报销?

答:参保人员在生产生活中发生意外伤害、无他方责任和他方赔偿,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有县级以上*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明的;符合中央和省级*策的其他情形的意外伤害。以上情形经调查后属实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的意外伤害不予报销。

4.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1)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零售药店购药;

(2)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

(3)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4)斗殴、酗酒、吸*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5)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6)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7)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8)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9)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5.普通门诊如何报销?

答: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是每人每年元,支付限额年度不结转,户内可通用。用于报销参保居民在签约家庭医生或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看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按60%比例报销,单次补助封顶线为35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合规医药费用按70%比例报销,单次补助封顶线为30元。

城乡居民持社会保障卡(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证换发为社会保障卡前,可继续使用。以下同)、身份证,在签约家庭医生或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策规定通过系统即时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持社保卡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票、处方、费用清单,每年11月底前到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结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向患者拨付基金。跨年度不予报销。

6.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如何报销?

答:四大类45种慢性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患者发生合规医疗费用的70%进行报销。I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尿*症透析治疗为元);Ⅱ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其中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为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报销封顶线为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慢性特殊疾病的,确定封顶线最高的一种疾病进行报销,不得重复享受报销。已经享受报销*策的,参保年度内不再变更。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慢性特殊疾病有四大类45种,分别为:

I类(7种):尿*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II类(13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III类(14种):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IV类(11种):高血压病(II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疟疾。

在市内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持身份证、社保卡及《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与所批准特殊疾病相关的药品及诊疗费用可按*策规定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系统即时结算,患者只需支付个人应当承担的医疗费用。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市外就诊或未即时结算的患者,持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及复印件、《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乡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发票、处方、费用清单,在户口或居住地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报销。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核结算、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复合后,向患者拨付基金。

7.如何申办《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

答:患有规定的慢性特殊疾病的参保居民,到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申请认定材料,填写《白银市城乡居民特殊疾病门诊就医申请审批表》(附件1),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盖章后,交到户口或居住地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整理后,于每月20日上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确认,符合条件的,核发《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纳入报销范围,待遇享受期从审批之日算起。经批准确认的慢性特殊疾病患者信息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到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中。《特殊疾病门诊就医证》有效期一年,期满需继续使用的,经年审后方可继续使用。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近期1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当年参保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住院病历复印件(I类、II类慢性特殊疾病应当以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资料为依据确认,III类、IV类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住院资料为依据确认。需要复查确认的,由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负责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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