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哈人社发〔〕号),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工作将于8月21日开始。就是说,参保市民慢性病达到标准,可以申报鉴定,通过后可以享受“慢病医保”待遇。
病种范围:特殊慢性病分为Ⅰ类和Ⅱ类病种,包括:
Ⅰ类病种:
(1)高血压病合并症;(2)脑血管意外偏瘫(外伤性脑出血除外);(3)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4)精神分裂症(慢性期);(5)房颤;(6)扩张型心肌病。
Ⅱ类病种:
(1)糖尿病合并症;(2)肝硬化失代偿期;(3)尿*症;(4)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5)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6)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7)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8)肝豆状核变性;(9)系统性红斑狼疮;(10)血友病;(11)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12)重症肌无力;(1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4)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15)真性红细胞增多症;(16)肝硬化代偿期。
支付标准: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元,由个人支付。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年人和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
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病种元;Ⅱ类病种元;两种以上病种的执行Ⅱ类病种限额标准,年度内未支付部分不累计、不滚存、不结转。
3.支付比例: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成人居民支付比例为70%,大学生、学生儿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比例为80%。
申报对象:参加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的参保患者(原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现已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的参保居民不再参加此次鉴定)。
申报时间:年8月21日至27日(周六、日不休息)。
申报地点:1.医院(道里区地段街号,-)(限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
2.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号,-)(限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期患者)
3.医院(道外区宏伟路号,-)(限精神分裂症患者)
4.医院(平房区卫健街3号,-、)
5.哈医院(道里区顾新路号,-转)
6.哈医院(南岗区中和街69号,-)
7.哈医院(道外区靖宇北七道街1号,-)
8.哈尔滨医院(道外区东直路83号,-)
9.哈医院(呼兰区卫生路号,-)
10.哈医院(阿城区金都大街甲89号,-)
11.医院(香坊区三大动力路号,-)
申报材料:参保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与申报病种相关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如何申报鉴定?申报程序:1.咨询。参保医院电子屏幕详细了解相关*策、申报病种及诊断标准,医院咨询台直接咨询。申报人应认真阅读宣传材料,比照诊断标准,认为符合申报病种和诊断标准的再进行初审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2.初审。由专家对申报患者提供的病情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申报病种,填写《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对诊断不明确,病情不符合标准的患者予以劝退,以免增加个人负担;对患多种疾病的患者,指导其有选择的进行申报。
3.填报。申报患者持由初审专家填写的《慢性病鉴定初审及辅助检查校验表》和相关申报材料,完整填写《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并在申报人或代办人“确认栏”签字确认。
4.录入。申报患者持交费收据到录入窗口进行信息录入,录入人员根据其申报信息打印“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及“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慢性病鉴定信息标签”显示申报患者基本情况,粘贴在档案袋上,建立鉴定档案并交于申报患者或代办人,供鉴定时使用;“慢性病鉴定告知单”为申报患者今后查询个人鉴定信息的凭证,申报患者应妥善保存。
申报两个病种的,只打印一份“慢性病鉴定告知单”,建立一份鉴定档案。
5.交费。经审验合格的申报人,根据不同的申报病种,交纳相应的体检费用。
鉴定程序:1.初诊。申报程序完成后,申报患者携带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鉴定档案,到指定申报病种科室,由专家结合申报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临床症状,确定辅助检查项目。
2.校验。根据鉴定专家开具的辅助检查申请单到相应科室进行检查,辅助检查科室设专人负责对患者进行人、卡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
3.检查。经身份核对后,由辅助检查科室专家根据检查申请单项目对患者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4.鉴定。鉴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特殊慢性病门诊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5.存档。申报患者鉴定材料由鉴定医疗机构进行留存,并建立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档案。
6.查询。体检结果于年9月10日至17医院公示。申报患者也可通过咨询热线查询鉴定结果。
特殊情况鉴定申报:1.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及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到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2.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患者到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3.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
4.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器官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审批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本人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
5.居住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医院参加现场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携带申报材料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
6.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年9月20日至21医院申请二次鉴定,并交纳二次鉴定费用,鉴定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鉴定诊断标准
一、高血压病合并症(一)诊断标准。高血压3级以上病史(收缩压≥mmhg或舒张压≥mmhg),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心脏疾病。既往心绞痛、心肌梗死病史,并伴有心脏扩大及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2、脑血管疾病。既往脑梗死或脑出血病史,并伴有肢瘫(肌力3级及以下),头部CT或磁共振示责任病灶≥2.0cm(脑干、内囊处可<2.0cm)。
3、肾脏疾病。血肌酐≥μmol/L或2.0mg/dl。
4、主动脉夹层。须有既往磁共振或CTA证据。
5、重度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或伴有视神经乳头水肿。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心电图、2.超声心动图、3.尿分析、4.肾功(尿素氮、肌酐)、5.眼底检查、6.头部CT或既往头核磁共振。
二、糖尿病合并症(一)诊断标准。有明确的糖尿病诊断,并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四肢动脉病变。超声多普勒或动脉造影示动脉狭窄程度≥50%,或局部足、趾坏疽(干性、湿性、溃疡)、截趾、截肢。
2、肾病Ⅳ期以上(含Ⅳ期)。血肌酐≥μmol/L或2.0mg/dl或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或伴有尿蛋白定性阳性(两次以上超过mg/L或0.5g/24h)、高血压、浮肿、低蛋白血症、贫血、管型尿等。
3、视网膜病变。糖尿病眼底视网膜病变3期(含3期)以上。
4、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血糖、2.尿分析、3.肾功(尿素氮、肌酐)、4.眼底检查、5.周围动脉血管彩超、6.超声心动图、7.既往肾小球滤过率检查。
三、脑血管意外(外伤性脑出血除外)(一)诊断标准。既往有脑梗死或脑出血病史,并同时符合以下二项:
1、肢瘫(肌力3级及以下)。
2、头部CT或磁共振示责任病灶(梗死灶或出血灶),梗死病灶应≥2.0cm(脑干、内囊处可<2.0cm)。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头部CT或既往头核磁共振。
四、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一)诊断标准。既往有冠心病病史,并伴有心绞痛或心肌梗死发作病史。必须同时具备1、2项或2、3项:
1、心脏扩大(心脏超声提示心室扩大)。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心功能检查射血分数<40%)。
3、严重心律失常(慢性心房颤动,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第二度Ⅱ型或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伴有心室率显著缓慢者,双分支阻滞、三分支阻滞伴有Adams-Stroke综合征发作者,频发室性早搏,成对出现或呈短阵室性心动过速,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现象,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心电图、2.超声心动图、3.X线胸片、4.既往Holter、5.既往冠脉CTA或冠脉造影。
五、肝硬化失代偿期(一)诊断标准。既往肝硬化病史(非酒精性),影像学提示肝硬化改变,症状和体征为:肝掌、蜘蛛痣、双下肢浮肿、腹水、出血征象或并发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上消化道出血、自发性腹膜炎、电解质紊乱等,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中的任意一项:
1、肝功异常(ALT或AST2倍正常上限值)。
2、血白蛋白测定值35g/L。
3、总胆红素水平≥34.2umol/L。
4、血常规提示有血细胞减少征象。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肝胆脾彩超、2.血常规、3.生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γ-谷氨酰转肽酶(γ-GT)、碱性磷酸酯酶(ALP)、总胆汁酸(TBA)、总蛋白(TB)、白蛋白(ALB)、球蛋白(GLB)、白球蛋白比例(A/G)总胆红素(TBIL)、结合胆红素(DBIL)、非结合胆红素(IBIL)、尿素氮(BUN)、肌酐(CRBA)、K、Na、Ca、Cl。
六、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一)诊断标准。既往明确诊断为非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血常规示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百分数0.01。
2、骨髓象示多部位骨髓增生减低(正常50%)。造血细胞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骨髓活检示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血常规或既往骨髓象。
七、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或慢性呼吸衰竭)(一)诊断标准。既往明确诊断肺源性心脏病,具有COPD病史,同时有肺气肿的症状和体征。必须同时具备1、2、4或1、3、4项:
1、肺动脉高压,右心室增大(肺动脉第2音亢进,三尖瓣区出现收缩期杂音)。
2、右心衰症状和体征(颈静脉怒张,肝区压痛(+),肝颈静脉反流征(+),下肢浮肿等)。
3、慢性呼吸衰竭症状和体征(呼吸困难,呼吸频率、幅度或节律异常,发绀、神智淡漠、反应迟钝、定向障碍、失眠、烦躁、谵妄、嗜睡、昏迷、抽搐、球结膜充血、水肿等)
4、影像学提示心界扩大,肺动脉段突出或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扩大,心电图提示肺性P波。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心电图、2.X线胸片或CT、3.心脏超声、4.既往血气分析。
八、风湿性心脏病(心能功不全3级以上)(一)诊断标准。既往明确诊断风湿性心脏病,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2、心界扩大,听诊肺内罗音及单个瓣膜或多个瓣膜闻及器质性杂音,可伴有心房纤颤。
3、心脏彩超示左心房增大,二尖瓣狭窄,伴有或不伴有二尖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和三尖瓣狭窄及关闭不全。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心电、2.X线胸片、3.心脏彩超。
九、肝豆状核变性(一)诊断标准。既往明确诊断肝豆状核变性,具有锥体外系病征、肝病史或肝病征:锥体外系症状表现为肢体舞蹈样及手足徐动样动作,肌张力障碍震颤、肌肉强直、运动迟缓,影像学可见双侧豆状核低密度灶,可发生肝脏症状如倦怠、无力、食欲不振、肝区疼痛、肝脏肿大或缩小、脾肿大、脾功亢进、*疸、腹水、食道静脉曲张、肝昏迷等,并同时具备以下三项中的任意二项:
1、血清铜蓝蛋白显著降低或肝铜升高,24小时尿铜增高,肝铜含量在μg/g干重以上。
2、角膜K-F环或出现晶体混浊、白内障、暗适应下降、瞳孔对光反射迟钝等。
3、具有阳性家族史。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铜蓝蛋白测定、2.肝功、3.眼科检查。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一)诊断标准。既往明确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同时具备以下中任意四项:
1、颊部红斑。
2、盘状红斑。
3、光过敏。
4、口腔溃疡(口腔或鼻咽部无痛性溃疡)。
5、关节痛(非侵蚀性,累及2个以上外周关节)。
6、浆膜炎(胸膜炎或心包炎)。
7、肾脏病变(尿蛋白0.5g/24h或定性+++或管型)。
8、神经精神症状(抽搐或精神病)。
9、血液学异常(溶血性贫血,WBC4×/L至少2次以上,或淋巴细胞1.5×/L至少2次以上,PLT×/L)。
10、免疫异常:抗dsDNA抗体(+)或抗Sm抗体(+)或抗磷脂抗体(+)。
11、抗核抗体(+)(排除药物诱导的狼疮综合征)。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血常规、2.尿常规、3.X线胸片、4.抗核抗体检查、5.生化项目: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γ-谷氨酰转肽酶(γ-GT)、碱性磷酸酯酶(ALP)、总胆汁酸(TBA)、总蛋白(TB)、白蛋白(ALB)、球蛋白(GLB)、白球蛋白比例(A/G)总胆红素(TBIL)、结合胆红素(DBIL)、非结合胆红素(IBIL)、尿素氮(BUN)、肌酐(CRBA)、K、Na、Ca、Cl。
十一、精神分裂症(慢性期)既往三年以上(含三年)精神分裂症病史,医院住院三个月以上或累计住院二次以上病历,经指医院会诊小组出具会诊诊断意见,并同时具备下列中任意四项:
1、反复出现的言语性幻听。
2、明显的思维松弛,思维破裂,言语不连贯,或思维贫乏。
3、思维被插入,被撤走,被播散,思维中断,或强制性思维。
4、被动,被控制,或被洞悉体验。
5、原发性妄想(包括妄想知觉,妄想心境)或其他荒谬的妄想。
6、思维逻辑倒错,病理性象征性思维,或语词新作。
7、情感倒错,或明显的情感淡漠。
8、紧张综合征,怪异行为,或愚蠢行为。
9、明显的意志减退或缺乏。
10、行为退缩,生活自理差。
十二、血友病(一)诊断标准。既往明确诊断血友病,有家族史者符合x性联索隐性遗传规律,并同时具备以下两项:
1、关节腔或深部组织出血,负重或活动后可出现肌肉、关节出血,局部肿痛活动受限,严重者可出现关节畸形。
2、实验室检查结果阳性,Ⅷ因子活性检测25%或Ⅸ因子活性检查40%。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Ⅷ因子或Ⅸ因子活性测定。
十三、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既往明确诊断帕金森氏病或帕金森氏病综合症,具备以下四项临床体征:
1、静止性震颤。
2、肌肉僵直。
3、运动徐缓和姿势反射丧失。
4、非运动障碍症状,如唾液和皮脂腺分泌增多,汗分泌增多或减少,大、小便排泄困难和直立性低血压,晚期患者可出现言语障碍或痴呆、抑郁等症状。
十四、重症肌无力(一)诊断标准。须同时符合1项及2-6项中的任两项:
1.临床表现:某些特定的横纹肌群肌无力呈斑片状分布,表现出波动性和易疲劳性;肌无力症状晨轻暮重,持续活动后加重,休息后缓解、好转,以眼外肌受累最常见。
2.骨骼肌疲劳试验阳性。
3.新斯的明或腾喜龙试验阳性。
4.重复神经电刺激(RNS)检查低频刺激波幅递减10%以上。
5.单纤维肌电图(SFEMG)测定的“颤抖”增宽、伴或不伴有阻滞。
6.AChR抗体滴度测定阳性。多数全身型MG患者血中可检测到骨骼肌乙酰胆碱受体(AChR)抗体,极少部分MG患者可检测到MuSK抗体、抗LRP4抗体。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新斯的明或腾喜龙试验、2.肌电图检查:低频重复神经电刺激(RNS)或单纤维肌电图(SFEMG)检测、3.骨骼肌乙酰胆碱受体(AChR)抗体检测。
十五、肝硬化代偿期(一)诊断标准。须同时符合1项和6项,或1项和2-5项中的任三项:
1.乙肝或丙肝病*感染状态或自身免疫性肝病史及肝硬化的临床表现(酒精肝除外)。
2.肝纤维化四项检查异常。
3.肝功反复异常。
4.肝瞬时弹性成像指标(LSM):转氨酶正常者LSM≥12.0kPa;胆红素正常者LSM≥17.5kPa;胆红素异常者LSM≥29.2kPa。
5.肝脏影像符合肝硬化改变。
6.病理诊断符合肝硬化诊断特征。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肝功能测定、2.既往肝纤维化四项检查、肝瞬时弹性成像指标检测、肝脏影像学及病理学检查检验报告。
十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一)诊断标准须同时符合。1、2、3项或1、2、4项:
1.既往明确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史。
2.肺功能检查:应用支气管舒张剂后FEVl/FVC70%。
3.临床表现:慢性咳嗽、咳痰,劳力后气短或呼吸困难,合并感染时可咳血痰或咳血。
4.临床体征:桶状胸、肋间隙增宽。剑突下心尖搏动。听诊两肺呼吸音可减低,呼气延长。并发右心功能不全时可出现颈静脉充盈、肝,颈回流征阳性、肝脏肿大、双下肢水肿。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肺功能检查、2.既往胸部X线或CT检查。
十七、慢性肾功能不全(Ⅲ期以上)(一)诊断标准。须同时符合1、2、3项或1、2、4项。
1.慢性肾功能不全病史。
2.临床表现为食欲不振、呕吐、皮下水肿和(或)体腔积液、高血压和心力衰竭、贫血等多系统临床症状。
3.血肌酐值(Scr)≧μmol/L。
4.肾小球滤过率(GFR)25ml/min。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肾功能测定。
十八、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一)诊断标准。
1.主要标准:(1)血象:血红蛋白(HGB)≥g/L(男),≥g/L(女);(2)JAK2VF(+)或有其他功能相同突变如JAK2外显子12突变;
2.次要标准:(1)骨髓象:增生明显活跃,粒、红及巨核细胞系均增生,以红系增生显著;(2)血清促红细胞生成素低于正常参考范围;(3)体外内源性红系集落形成。
在具有典型的真性红细胞增多症临床表现基础上,符合两项主要标准,一项次要标准,或一项主要标准加上两项次要标准。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血红蛋白测定、2.血清红细胞生成素水平测定、3.既往JAK2VF和JAK2外显子12突变检测及骨髓穿刺涂片分析。
十九、房颤(一)诊断标准。须同时符合1、2、3项。
1.典型的房颤症状和体征,临床类型为持续性房颤(发作时间7d,且不能自行终止)。
2.临床表现可有心悸、气急或自觉心搏不规则等症状,体格检查多存在心律绝对不齐,第一心音强弱不等,脉搏短绌等。
3.心电图检查示P波消失,代之以大小不等、形态不规则的f波,心室率极不规则,形同窦性心律,亦可伴室内差异传导呈现宽大畸形。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心电图检查。2.24h动态心电图(Holter)检查。
二十、扩张型心肌病(一)诊断标准。须同时符合1、2、3、4项。
1.临床表现:心脏扩大、心室收缩功能减低伴或不伴有充血性心力衰竭,常有心律失常,可发生栓塞和猝死等并发症。
2.心脏扩大:心影可呈球形,X线检查心胸比50%,超声心动图示全心扩大,尤以左心室扩大为明显,左室舒张期末内径2.7cm/㎡。
3.心室收缩功能减低:超声心动图检测室壁运动弥漫性减弱,射血分数小于正常值。
4.必须排除其他特异性(继发性)心肌病和地方性心肌病(克山病)。
(二)相关检查检验项目。1.胸部X线检查、2.超声心动图检查、3.心电图检查。
记者于勇澜董艳春
编辑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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