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确定为每人元,财*补助每人不低于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特殊困难群体个人只需缴纳扣除个人参保财*资助后的个人参保自缴部分。
二、年度特殊人员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元标准予以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由县级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元的标准予以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县级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
(二)全额资助对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和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全额承担。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县级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三、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年11月16日至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通过零星缴费方式,于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元)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四、医疗待遇享受权益
(一)期内缴费待遇享受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含缴费中断一年及以上人员),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期外缴费待遇享受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待遇享受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参保资助*策。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医保部门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策,在集中征缴期后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身份认定前已全额缴费的,在其身份认定后3个月内,由医保部门将个人先行缴纳的应由*府资助参保资金退还参保人员。
3.*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新生儿实行90日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如在年度集中征缴期内,可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超过年度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需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纳入医保报销。
5.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如在年度集中征缴期内,可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超过年度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需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府补助标准之和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6.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策。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门诊待遇和住院待遇,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7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25万元,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
(一)住院待遇标准。
1.所有参保人员在遵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分别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支付比例70%;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0元,支付比例60%;
2.凡符合全省统一规定的25种重大疾病病种,按照省级*策规定支付。
(二)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1.普通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不分甲乙类,年度限额为60元/人/年,年终不结转。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措施(两病)。凡患有“高血压、糖尿病”且无并发症的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高血压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元;糖尿病患者发生的门诊药品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为元。医保支付不设起付线,执行省级文件规定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用药目录。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医疗机构50%。
3.慢性病门诊。普通慢性病分为25种。参保人员发生的*策范围内直接治疗的药品费用,可分别按病种限额予以支付,支付比例为60%。
具体病种有:高血压(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糖尿病伴(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格雷”类药物抗凝治疗、各类血管支架术、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病、癫痫、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肺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结核病(活动期)、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慢性肾小球肾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恶性肿瘤辅助治疗(非放疗、非化疗;非生物靶向治疗)。
4.门诊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发生的*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不分甲乙类;使用进口材料、药品时,个人需先承担40%的费用,其余60%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使用医保支付限价材料的,在医保支付标准内的费用纳入报销。合规诊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门诊重大疾病基金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
5.门诊特殊检查。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检查费用,不分甲乙类,统筹基金支付50%。门诊特殊检查类别为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装置(r-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医疗直线加速器进行的检查。
6.门诊留观。参保人在统筹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留观合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50%,起付标准60元/次,且门诊留观时间不得超过3日,超过3日后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三)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策支付。
六、省内和跨省异地就医。
(一)参保人在省内异地就医无需登记备案和转诊转院,持有效就医凭证(社会保障卡、医保电子凭证等方式)就医直接结算。
(二)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和工作、学习、急诊急救等原因跨省就医的,按统筹区待遇*策支付;不属于上述情形参保人到统筹区外跨省异地就医,需按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按卫生健康部门规定转诊转院跨省异地就医的,起付线统一为元,报销60%;未办理异地居住备案或未按规定转诊转院自行跨省异地就医的,起付线统一为元,报销30%。凡外出在上海、重庆、泸州三地跨省异地就医的群众,可直接通过“遵义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