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阜宁县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待遇表
普通门诊补偿比例
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55%,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元。门诊慢性病病种
13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Ⅱ型、溃疡性结肠炎、结核病、慢性肾小球肾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冠心病、肺气肿、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年度纳入补偿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元门诊慢性病结报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
70%
二级医疗机构或参保地三级
60%
三级医疗机构
50%
门诊特殊病病种
14种: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慢性乙型肝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病、肾病综合症、肝硬化、类风湿病门诊特殊病结报比例
市内70%
市外60%
二、阜宁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表
医院等级
住院起付线标准
镇卫生院
元/次
县内一级
元/次
县内二级、三级
元/次
市内三级
元/次
转市外
1元/次
住院补偿结报比列镇卫生院
90%
县内一级
80%
县内二级、三级
70%
市内三级
转诊
55%
未转诊
45%
市外约定的三级
市级转诊
50%
县级转诊
45%
市外未办理转诊手续
或未到约定三级的
35%
年度补偿封顶线年度纳入补偿最高限额30万元
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大病商保在基本医疗保险结报的基础上,*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为1.6万元,1.6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补偿60%;2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补偿70%;30万元以上,补偿80%。(省定7类重点救助对象、重残以及建档立卡人员起付标准为0.8万元,补偿比例对应提高10个百分点)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
险种缴费比例或标准
基金来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10%
单位8%,个人2%
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12元/人.月
单位6元,个人帐户划6元
职工、居民大病保险
职工险60元/年,居民险70元/年
职工险个人帐户划1元/月,统筹基金划4元/月;居民险从统筹基金中提取
公务员医疗补助
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3%
单位缴纳,其中1%划入个人帐户,2%统筹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人)
个人元/人.年
省定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重残及建档立卡人员财*全额资助;一般居民个人交元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成年人)
个人元/人.年
一般学生儿童个人交元,财*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
四、阜宁县城镇职工医保门诊待遇表
普通门诊补偿比例
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再自付元(城镇低保、特困、重残人员为0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50%,年度内支付限额为1元。
门诊慢性病
病种
慢性病病种数(20种):高血压病(高危以上)、冠心病、扩张型心肌病、支气管哮喘、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特发性肺纤维化、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小球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症、银屑病、阿尔茨海默氏症、癫痫、视网膜变性、结核病、艾滋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
门诊慢性病结报比例
经确认患有上述慢性病的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再自付元,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75%,年度内支付限额为。
门诊特殊病病种
特殊病病种数(23种):恶性肿瘤、肾病综合症、慢性肾脏病(CKD3-5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慢性乙型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病、肝硬化、克罗恩病、脑卒中恢复期(2年内)、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类风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症、垂体瘤、运动神经元病、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型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抑郁症(经过专科住院治疗)〕。
门诊特殊病结报比例
经确认患有上述特殊病的参保职工,当年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在一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慢性肾功能衰竭的参保职工进行血液净化(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年度费用6万元以内按实报销,超过6万元的部分按90%报销(其中乙类诊疗项目血液透析滤过、自液灌流费用个人先自付10%,其余费用纳入血液净化费用计算,血液灌流的灌流费用按特殊医用材料*策直接报销)。
普通疾病、慢性病、特殊病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参保职工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对应降低10个百分点。起付线和门诊报销后*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
五、阜宁县城镇职工医保住院待遇表
类别医疗费用段统筹报销比例
封顶线
备注三级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或其他二级医疗机构镇、街道医疗机构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在
职
起付段-1万元
80%
85%
90%
7万元
1﹒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参保职工,自参保缴费或补缴中断期间费用的当月起,3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报销待遇,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报销。2﹒在原参保地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转入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并连续缴费的,视为连续参保,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本市范围内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转入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转入起3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保险期内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1万元-5万元
85%
90%
95%
5万元-7万元
90%
95%
95%
退
休
起付段-1万元
90%
92.5%
95%
1万元-5万元
92.5%
95%
97.5%
5万元-7万元
95%
97.5%
97.5%
补充保险
7万元以上
90%
90%
90%
46万元
起付段
市外
六、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项目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分娩费用
二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元,一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元
定额标准元
流引产费用
不满2个月
元
元
2-3个月
元
元
3-7个月
1元
2元
7个月
元
3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放环术
元
元
取环术
元
元
宫腔镜取环术
1元
2元
输卵管结扎术
元
元
输精管结扎术
元
元
输卵管复通术
1元
1元
输精管复通术
1元
1元
医院上述定额结算标准个人先支付符合生育保险规定实际费用的15%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前检查费用
职工和失业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元标准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注:城乡居民分娩费用参照职工标准报销70%,产前检查纳入门诊统筹。
七、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民*部门认定临时救助对象身份)4.享受民*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5.重点优抚对象6.困境儿童7.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8.重度残疾(二级以上智力、精神、视力、肢体四种)
9.建档立卡户
医疗费用补助
1.困境儿童中的孤儿,特困供养人员,其他重点救助对象*策范围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分别按%、90%、70%的比例给予救助。
2.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发放生活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策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低收入人中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按规定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占住院总费用比例超过10%的部分,不超过住院起付线的,给予全额救助;超过住院起付线的,超出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3.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的救助对象,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后,不降低救助标准;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和备案手续的,救助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4.医疗费用救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
八、公务员医疗补助
门诊医疗
待遇标准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策报销。普通疾病、慢性病*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先负担元,再给予补助,元以上0元以内的部分补助80%;特殊病*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个人账户用完后,再补助80%。
住院医疗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策报销。*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在0元(含0元)以内的补助8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0%。
九、特殊医用材料支付标准
职工险
目录范围内的甲、乙类特殊医用材料纳入住院费用进行补偿,材料费年封顶线7万元,按住院比例报销。
居民险
个人先自付比例
元以内
个人不先自付
元—0元
30%
0元—0元
40%
0元以上
50%
材料费实行分段按比例个人先自付后,再按规定报销,年度纳入报销的材料费最高限额为5万元。
来源:阜宁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