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医疗保险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普洱市辖区内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征地农民、农转城人员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1%),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体身份参保的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职工从办理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的个体身份参保人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每年1至3月为个体身份参保人员集中缴费期,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费用的个体身份参保人,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非集中缴费期内缴纳费用的个体身份参保人,自缴费当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身份参保人连续断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两年及以上的,续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时,按个体身份新参保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满一年后,方可享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退休时,其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退休人员本人和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人年1月1日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参保人退休时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的,应以申请退休医疗待遇时的缴费基数和统筹地的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满规定缴纳年限后,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因经济困难的个体身份参保人,经本人自愿申请,可以按在职状态逐年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直至缴费年限达到上述规定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如发生欠费必须及时补缴,补缴之月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欠费期间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缴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费。
2.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基金账户构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体身份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体身份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按照年龄、缴费基数等一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具体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以本人缴费基数的1.9%,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的参保人以本人缴费基数的2.3%,参保退休人员以本人上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总额的3.8%计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符合规定的参保人以上上年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3.8%计入个人账户。
3.医疗待遇
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
(1)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8%,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2%。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9%,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3%。
(3)一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9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94%。
(4)门诊紧急抢救视同一次住院,按住院费用报销,但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
(5)转往省城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元。统筹支付医院分别降低3%;转往省内其他州(市)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和统筹支付比例按普洱市同级别协议医疗机构执行。
(6)以住院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基础,年内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降低元,第三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元。住院费用达不到起付标准的不计住院次数。
(7)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与分级诊疗挂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按分级诊疗相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由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免收本次在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线。
参保人员门诊紧急抢救或住院医疗发生下列情况时,在职人员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自付(退休人员减半):
(1)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个人先自付3%。
(2)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或者门诊紧急抢救时进行X线电子计算体层摄影(CT)、发射计算机断层仪(ECT)、彩色B超、核磁共振成像(MRI)等高新技术特殊检查,进行体外冲击波碎石、射频消融治疗等特殊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
(3)参保人员安装国产人工器官(如心脏起博器、人工晶体、人工关节等)、国产特殊材料以及施行器官移植的医疗单项费用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20%;安装中外合资、进口人工器官的,个人先自付30%。
(4)其他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内允许收费的材料费用按相关规定执行。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累加计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按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除了国家、省规定的以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在非协议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
(2)属于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违法犯罪、吸*、酗酒、打架斗殴、自伤自残(不含精神疾病状态下的自伤自残行为)造成的医疗费用。
(4)应当由第三方责任人负担的交通肇事和属其他保险、其他赔付责任范围应支付的医疗费。
(5)其他应由个人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
4.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须持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社会保障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统筹区外就医的,按照转诊转院的规定办理。因病情危急,来不及按规定办理手续的,须于就医后7天内补办。转诊转院的视同再次住院。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就医,经异地就医备案后,持社会保障卡可在已经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
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未开通异地联网结算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持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原件等,回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因患急病,不能到协议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在就近医疗机构临时就诊,如急症须住院的,应在入院后三日内办理转院手续。因病情须就地抢救而不允许在三日内转院的,应及时报备参保地医疗保险中心。
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实行限量管理。一般疾病为7日量;需较长时间服药的慢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等),以一月量为限。带药处方不得开与住院疾病无关的药物。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缴费
参保范围:本市行*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学生、幼儿园儿童、婴幼儿、宗教教职人员、外来投资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参保缴费和享受医疗待遇。每年的7月至12月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业务,没有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保险费的,可在当年度1月至2月期间按全年一次性补缴,补缴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出生三个月内(含三个月)的新生儿参保缴费期限不受限制,全年均可参保缴费。父母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计生*策的新生儿不缴费,随父母享受出生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父母均未参加或一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出生后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医疗保险待遇;出生后超过三个月参保的新生儿,在规定缴费期内参保缴费,自缴费次月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全市执行统一的筹资标准。个人缴费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