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参保
安平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统一由县*府(财*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医疗保障救助住院提高待遇标准
住院享受起付线减半执行,提高报销待遇
住院医疗机构等级
起付线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县内一级医疗机构
50元
90%
县内二级医疗机构
元
县域外市内二级医疗机构
元
80%
市内三级医疗机构
元
65%
转外市外医疗机构
元
50%
未经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不享受以上待遇,按《衡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策规定执行。
三、提高普通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报销待遇
放宽慢性病认定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原有慢性病持证患者、提交二级以上住院病例或诊断证明可以直接认定慢性病。
普通门诊慢性病病种包括: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风心病、肺心病、心肌梗塞、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重度病*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精神障碍、活动性结核病、帕金森氏病、器官移植术后治疗(仅限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市级增加9种)心脏支架术后、心脏起搏器安置术后、心脏搭桥术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肌无力、甲状腺功能异常(甲亢、甲减)、肾病综合征、脉管炎、(县级增加21种)陈旧性心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心脏射频消融术后、痛风、重型溃疡性结肠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萎缩性胃炎、骨髓增生异常性综合征、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白塞氏病、股骨头坏死、颈腰椎管狭窄、动脉栓塞、关节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脓包型银屑病、支气管哮喘、肺纤维化、慢性肾功能衰竭、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普通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封顶线为元/年,报销比例为75%。(多个病种认定成功的,其治疗所有认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执行一个元/年封顶线。)
门诊特殊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市级增加1种)血友病、终末期肾病和重症精神病。5种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线,封顶线15万元/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90%。
四、医疗保障救助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报销程序
(一)县内医疗机构出院直接结算
1、医疗保障救助对象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县级相关职责部门出具的贫困人口属性证明(扶贫手册、低保证、独生子女证等),住院治疗无需交纳押金,即可办理就医手续。
2、医疗保障救助对象结算医疗费用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人员通过信息系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保障救助报销*策待遇及补偿资金等情况初审后,打印补偿结算单据,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实现“一站式服务”即时结报。
(二)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医疗救助保障对象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救治的,应于出院20个工作日内,向其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材料优先报销:
1、社保卡
2、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相关职责部门出具的贫困人口属性证明(扶贫手册、低保证、独生子女证等)
4、转诊备案表
5、出院结算票
6、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7、诊断证明
8、病历复印件(含出入院记录、检查记录、长期医嘱等)
实现材料受理“一站式服务”。
普通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病患者的医疗救助由民*部门按年度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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