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岳阳市不宜接种或需暂缓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人员可到指定医疗机构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宜/暂缓接种证明》,现将有关办理事项公告如下:
我市共24家医疗机构作为可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暂缓接种证明的单位(详细名单附后)。有需要的市民可于星期一至星期五的工作时间前往办理,办理时需携带以下相关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医疗文书(包括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疾病证明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等)。
经评估医生查验上述证件和医学文书后,结合问诊和体格检查进行现场评估,确属不宜或需暂缓接种疫苗的人员,方可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宜/暂缓接种证明》。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宜/暂缓接种证明》免收挂号费,如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的,其费用自理。行动不便者,可委托亲属携带上述材料和代办人身份证进行办理。
岳阳市可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不宜/暂缓接种证明》的医疗机构名单点击小图可放大看图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文件
湘疾控〔〕98号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科学把握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
和暂缓接种条件的通知
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指导各接种单位做好健康问询、科学把握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暂缓接种条件,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国卫明电〔〕号)和《湖南省新冠病毒疫苗预防接种专家共识(第一版)》(湘卫医发〔〕27号),现将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暂缓接种的情况整理附后(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指导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和接种单位科学精准评判疫苗接种禁忌症和暂缓接种标准,本着科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有接种禁忌、基础性疾病等情况的受种者要分级分类进行评判,对于健康评估符合接种条件的要实现应接尽接,对于符合接种禁忌和暂缓接种条件的按要求进行登记,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原则上须由具有接种或医疗救治保障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
附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暂缓接种的情况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年8月22日
附件: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和暂缓接种的情况
一、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新冠病毒灭活疫苗的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等)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
二、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如急性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者。
三、任何原因(如感冒、局部炎症、肿瘤、风湿免疫性疾病等)引起发热(腋下体温≥37.3℃)者;结核病活动期者。
四、脑卒中、脑炎急性期患者,免疫相关神经系统疾病(如脊髓炎、吉兰巴雷综合症、脱髓鞘疾病、重症肌无力等)未控制患者,有癫痫、重型精神疾病史患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未控制患者。
五、处于呼吸系统急性感染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发作期、支气管哮喘急性发作或临床未控制期、胸膜疾病急性期等患者。
六、不明原因血压≤90/60mmHg者;高血压通过生活方式调整和(或)药物治疗,血压仍≥/mmHg者;严重冠心病,心律失常,心率低于60次/分或大于次/分者;严重心脏瓣膜病变、主动脉夹层、静脉血栓形成者;严重心力衰竭者;严重心律失常者,或患有急性冠脉综合征、急性主动脉综合征等患者。
七、急性胰腺炎、急性肠梗阻、急性肝炎患者,有消化道出血症状的患者,炎症性肠病活动期、慢性肝炎活动期等患者。
八、急性泌尿、生殖系统感染患者,严重肾病患者(未控制的急慢性肾炎患者,正在使用糖皮质激素、免疫抑制剂或生物制剂患者,急性肾功能不全患者或慢性肾脏病3期以上即肾小球滤过率eGFR
九、糖尿病急性并发症(酮症酸中毒、高渗状态、乳酸酸中毒)或患有上述急性并发症痊愈未满2周的糖尿病患者;空腹血糖>13.9mmol/mL者;甲状腺功能减退TSH>10μIU/mL,且T3、T4低于正常值者;未控制的甲状腺功能亢进或甲亢性突眼患者。
十、淋巴增殖性疾病未控制期,再生障碍性贫血未缓解期,原发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ITP)活动期,出凝血疾病未控制期等患者。
十一、免疫系统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干燥综合征等)活动期患者,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患者,明确合并机会性感染或恶性肿瘤未控制的HIV感染者,淋巴瘤、白血病或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患者。
十二、恶性肿瘤患者手术前后,正在进行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等患者;器官移植状态患者。
十三、严重过敏性鼻炎急性期患者,急慢性湿疹或荨麻疹症状体征明显者,或伴有皮肤其它症状发作期患者。
十四、接种狂犬疫苗、破伤风疫苗者,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破伤风免疫球蛋白者,需完成疫苗接种疗程和免疫球蛋白注射后(间隔大于14天),方可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十五、既往新冠病毒感染者(确诊或无症状)6个月内。
十六、妊娠期妇女。
十七、临床医师或接种工作人员认为不适合的接种者。
出品:岳阳市卫健委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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