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马鞍山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马政办〔〕11号),就我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自年7月1日起实施。
让制度更公平让群众得实惠
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是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行待遇进行了整合,对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普通住院、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大病保险五个方面的待遇进行了统一,暂不涉及职工医保制度,体现在“三提高”、“两调整”、“一扩大”。
01
三提高
一是提高普通门诊待遇。三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原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40—55%,整合后统一调整为55%。原单次报销额度和年度报销限额分别为15-30元和50-元,整合后统一提高至30元和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另增加80元),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普通门诊待遇较之前大大提高。
二是提高分娩住院待遇。三县新农合原享受生育定额补助元,整合后统一享受现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在一级及以下、二级、医院住院分娩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农村居民住院分娩待遇水平显著提高。
三是提高大病保险待遇。三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原起付线分别为1.5—2万元和0.8万元,报销比例为起付线以上55—80%和30—80%,整合后统一调整为起付线1万元(《省实施方案》规定起付线1-2万元),报销比例60—80%,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待遇享受人数会有所减少,但由于报销比例提高,大病费用支出多的参保人员待遇将显著提高。
02
两调整
一是调整门诊慢性病待遇。三县新农合原常见慢性病门诊起付线和年度报销限额分别为0—元和元,报销比例为50-60%。城镇居民医保起付线为0-元,按住院报销比例报销。整合后统一调整为不设起付线,年度报销限额2元,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元,省内、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一个病种的年度报销限额虽然略低于原新农合病种限额,但通过不设起付线、提高多个病种报销额度、增加病种数,基本可实现待遇不降低;另外,特殊慢性病门诊设立起付线元,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
二是调整住院待遇。统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及县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属)医疗机构、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为元、元、元、0元,报销比例为90%、80%、75%、70%。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0元的按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原三县新农合住院报销封顶线为25万元,城镇居民医保的在校学生(含18岁以下非在校居民)15万元,其他城乡居民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者每续缴一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在上年基础上递增5千元,累计递增限额为5万元。整合后统一封顶线为25万元,住院费用按照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实行保底报销,城镇居民待遇较原先提高。
03
一扩大
扩大门诊慢性病病种数量。三县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原门诊慢性病病种分别有46个和35个,整合后统一增加至56个(常见门诊慢性病39个、特殊慢性病17个),病种数量较之前大幅扩容。
马鞍山市统一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
待遇实施办法(试行)
01
保障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门诊。
1.普通门诊。在参保区域内的协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和诊疗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为55%,单次就医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其中男满60岁和女满55岁以上的另增加80元。
2.常见慢性病门诊。不设起付线,年度报销限额2元,每增加1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元。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60%、50%。(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见附件)。
3.特殊慢性病门诊。起付线元,省内、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70%、60%。(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见附件)。
4.其他门诊。大额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院。
1.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90%。
二级及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元,报销比例75%。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0元,报销比例70%。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0元的按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60%。
2.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各种待遇的累计封顶额度为25万元。
(2)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报销比例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
3.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
(2)医保按病种付费的报销按省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三)生育待遇。
参保城乡居民统一享受现行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待遇。分娩有并发症或合并症按住院政策规定报销。
(四)意外伤害住院。
意外伤害住院的报销规定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大病保险。
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比例报销。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60%;5-10万元段,报销比例65%;10-20万元段,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80%,上不封顶。
马鞍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
一、常见慢性病病种范围
高血压(Ⅱ、Ⅲ级)、慢性心功能不全、冠心病、脑出血及脑梗死(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癫痫、帕金森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结核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晚期血吸虫病、银屑病、白癜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白塞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肌萎缩、支气管哮喘、精神障碍(非重性)、肾病综合征、弥漫性结缔组织病、脑性瘫痪(小于7岁)。
系统性硬化症、肿瘤巩固治疗期、肿瘤门诊随访期、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康复门诊、永久造口袋门诊、黄斑变性。
二、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障碍(重性)、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肝豆状核变性、系统性红斑狼疮、淋巴瘤、骨髓瘤、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心脏冠脉搭桥术后(抗排异治疗)、心脏起搏器置入术后(抗排异治疗)。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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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梁琰何思洋
编辑/吴玉
监制/朱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