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近日,长治市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在病种数量、报销比例、用药和检查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等方面有新变化,保障范围更广,更多慢特病患者将从中受益。
年12月至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省医保局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的通知》惠民新政策,旨在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满足更多参保患者门诊就医保障需求。市医保局在组织临床专家多次论证、征求各县区意见、挂网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3月30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试行)》,于年4月1日起执行。
相较于之前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管理办法,新办法呈现以下特点:
病种数量更多,保障范围更广。本次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调整,将病种数量由22种扩大到45种。根据全省统一标准,新增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白癜风、银屑病、系统性硬化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亢进)、干燥综合征(舍格伦)、心脏瓣膜病(器质性)、股骨头坏死、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支气管哮喘、膝关节骨性关节炎、慢性骨髓炎(化脓性)、脉管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炎症性肠病、癫痫、免疫性血小板减少症(原发性)、重症肌无力、阿尔茨海默病、氟骨病、大骨节病、克山病23个病种。
报销比例提高,受益面更大。此次慢特病调整,参保患者在选定的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患者按比例分担,不设起付线,与住院待遇合并计算执行同一年度支付限额。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征(舍格伦)9种一类门诊慢性病的费用高、负担重,按照“保重病、保大病”的原则,实行按项目报销,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其他二类门诊慢性病实行限额支付管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75%。
简减申报材料,优化经办服务。政策调整后,门诊慢性病的申报、初审等流程在具有资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即可完成,参保患者申报时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重性精神疾病放宽至一级专科医疗机构。没有住院病史或住院期间申报的,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12个月内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能够证明病情,且符合准入标准的,可不再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门诊慢性病鉴定通过后,一类门诊慢性病的患者可即时开始享受待遇;二类门诊慢性病的患者,于次月开始享受待遇。
扩大用药检查范围,规范诊疗方案。政策制定期间,市医保局邀请市直三甲医疗机构各领域临床专家进行多轮次专家论证,在充分考虑各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临床必需、因病施诊、合理用药、基金可承受的原则确定了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用药检查项目支付范围。同时,将司美格鲁肽注射液、达格列净片、罗沙司他胶囊等63种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纳入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用药范围,并执行相应的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相较以往,部分病种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范围均有所扩大,有助于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来源:长治日报 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