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二、定额/全额资助参保
定额资助脱贫人口参加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每人元(个人缴费标准90%资助),个人自缴28元。
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每人元。
代缴大病保险费每人70元。
三、普通门诊待遇
普通参保人起付线50元。日最高支付限额4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50%,个人支付50%。
脱贫人口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6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55%。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元。一般诊疗费二级定点医疗机构9元/次;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元/次;村卫生室5.5元/次,不计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最高支付标准和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但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诊疗费用统筹基金每日支付一次。
四、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待遇(所有参保人)
(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原门诊慢性特殊疾病40种: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病(综合征)、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病、结核病、泌尿系统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病、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征、系统性硬化症、运动神经元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友病、原发性青光眼、癫痫病、慢性阻塞性肺病、小儿脑性瘫痪、性早熟、小儿智力障碍、广泛性发育障碍、地中海贫血(中间型、重型)、类风湿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阿尔茨海默病、慢性乙型病*性肝炎、丙型病*性肝炎、*斑病变、肺动脉高压。7月1日起新增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12种:银屑病、多发性硬化症、艾滋病、肢端肥大症、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克罗恩病、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纤维化、亨廷顿病、肌萎缩侧索硬化、过敏性哮喘,共52种。
(二)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程序
1.简化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程序
9月1日起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认定工作授权有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在授权的定点医疗机构递交申请材料,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即时享受待遇。
授权认定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医院、海医院、海医院、医院、医院、医院、中国人民解放*联勤医院、医院、医院、海南省妇女儿童医学中心、医院、医院、医院三级、医院、医院、医院海南分院、中国人民解放*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白医院、昌医院、昌江黎族医院、乐医院、医院、陵医院、医院、保亭黎医院、琼中黎医院,共50家。
2.不在授权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认定办法(任选一种)
(1)由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参保患者向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认定表》一式三份,附本人近医院的病历资料、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并加盖病案印章。参保人患多种符合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可根据病情申请两个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明确诊断并提出治疗方案,该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认定。
(2)由参保患者或其家属自行携带申请材料到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认定。
参保人员申请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可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
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1)普通参保人
新增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12种:银屑病、多发性硬化症、艾滋病、肢端肥大症、C型尼曼匹克病、中重度特应性皮炎、克罗恩病、血小板减少症、特发性肺纤维化、亨廷顿病、肌萎缩侧索硬化、过敏性哮喘,按住院比例报销。
(2)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策,不交押金不设起付线,脱贫人口、低保对象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兜底专项救助)“三重保障”实际报销比例80%。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五、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一)普通参保城乡居民
(二)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结算*策,不交押金不设起付线,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险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含兜底专项救助)“三重保障”实际报销比例达90%。特困供养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其中: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
脱贫人口在省内省级、市县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基本医保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医院报销70%;医院报销80%。
2.大病保险
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凡是年度内住院、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元的,报销比例如下:元(含)—2元(不含)报销比例65%,2元(含)—0元(不含)报销比例70%,0元(含)—元(不含)报销比例75%,元(含)—元(不含)报销比例80%,元(含)—元(不含)报销比例85%,元(含)—10元(不含)报销比例90%,10元(含)以上报销比例95%。取消报销年度封顶线。
3.医疗救助
脱贫人口、低保对象住院和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再救助70%;个人自付合规费用>1万元,再救助75%。特困人员个人自付合规费%救助。
脱贫人口、低保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特困人员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如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以上标准的,由财*专项资金进行兜底救助保障到位,达到或超过标准的不再兜底。
六、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缴费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二)集中征缴期
集中征缴期为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资助参保
调整脱贫人口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策。对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分类资助参保*策。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额资助参保。
2.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返贫户、新增贫困户)、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定额资助参保。
3.除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及农村易贫致贫人口外,其他脱贫人口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策。
4.对具有多重身份属性的人员,原则上按照就高原则资助,不能重复享受。
(四)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