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策
(一)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补贴
年,全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达到每人元。其中,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承担元(中央元,省级元,市县1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参保资金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整户缴纳参保资金,每年12月底前必须交清本户下年度参保基金,实施年度内不办理补、退手续。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90岁以上高龄老人、孤儿、精准扶贫户、贫困残疾人、二女结扎户和独生子女领证户、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分别由民*、残联、计生等部门代缴,并享受缴费农民同等待遇。
1.民*部门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农村低保二类保障对象按照30%的标准给予资助;农村低保三、四类保障对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15%的标准给予资助。
2.残联对残疾人口全额代缴参合资金。
3.卫计部门为农村独生子女领证和二女绝育家庭全额代缴参合资金。
(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
年2月起,参保患者入院免收押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医保经办机构、民*部门、平安大病保险公司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服务模式。
(三)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医药费用补偿标准和报销程序。普医院、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就诊,按照门诊支付标准即时结报。
(1)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
医院级别
村卫生所
乡级卫生院
县医院
报销比例
90%
85%
80%
当日累计处方限额
50
70
日补偿封顶额
45
60
80
备注
严格执行门诊处方及补偿限额制度,参保居民每人年内封顶线元,年度不结转。
(2)门诊慢性病申报及报销程序。按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通知》(甘医改办发〔〕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执行。
①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45种。
Ⅰ类(7种):尿*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Ⅱ类(13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
Ⅲ类(18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疟疾,普通肺结核。
②补偿比例与额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的60%比例计算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医保不予报销。其中:Ⅰ类尿*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0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0元。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可以随时结报,也可以半年累计结报一次。
③确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由市级或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患者申报时提供近两年内住院全套病例一份,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会保障卡(农合卡)复印件各一份,本人彩色照片两张,交户口所在地卫生院并报县医保中心审批,审定后报销票据必须为针对该病种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的门诊票据,并附处方。
住院医药费的补偿标准
补偿
级别
起付线
住院补偿比例
单次住院
补偿封顶线
年内多次
住院封顶线
备注
乡级
85
累计补偿封顶元
医院起付线元。
县级
75
市级
0
65
0
省级
60
正常分娩
按照普通补偿类别报销
①特殊人群补偿:五保户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按合规费用%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报销不设起付线,并提高比例10%;残疾人、计生“两户”住院报销提高比例10%。
②中医药补偿:医院医院降低30%;县、乡、村开展针灸、刮痧等中医适宜技术和使用地产中药材、中医诊疗项目等所发生的合规费用,实行全额报销。
③重大疾病补偿:城乡居民50种重大疾病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补偿结算,不设起付线,按合规费用75%予以报销。其中,城乡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患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
④意外伤害报销规定: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按合规费用的30%报销。
⑤年底和跨年度住院补偿:参保人员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在12月25日前出院的医疗费用纳入当年报销;12月25日后出院的医疗费用,纳入次年报销。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保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未连续,只计算参保年度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并按参保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未参保年度所发生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⑥新生儿应在出生三个月内及时办理个人参保缴费,从出生当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大病保险
1.全省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0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大病保险对城乡贫困人口执行倾斜保障*策。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降低至元,超过起付线标准以上的部分为补偿基数。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72%;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7%;2—5万元(含5万元)报销82%;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7%;10万元以上报销90%。
(五)医疗救助
1.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减免有关*策后,按个人自付费用的%救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及医疗减免有关*策后,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救助。
3.其他非民*重点服务对象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00元(含00元)以上的,对起付线以上的自付费用按50%救助。
3.在脱贫攻坚阶段,对年9月30日(含9月30日)以后出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由民*部门通过医疗救助*策全部兜底解决,上不封顶。对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县级*策
在脱贫攻坚阶段,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元至元的部分由县财*负担。